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建工局、邵阳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5]347号)、《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的补充通知》(湘建建[2006]178号)和我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我省第一批60家、第二批88家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将资质审查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测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5]347号)文件中要求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应参加社会保险。通过第一批及第二批检测机构资料的审查,发现部分检测机构人员社会保险非本单位购买(如由各市、州、县原质检站为基础成立的检测机构),且部分单位人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如省地矿局所属单位、各大学检测机构等),这些单位技术力量雄厚、设备齐全,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力量。对上述单位的资质审查,先暂定其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待其人员保险完善后取消暂定。
二、关于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的补充通知》(湘建建[2006]178号)文件中对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列出了专项条件(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得少于4人)。部分检测机构审报的技术人员中满足了人数要求,但审报的中级以上技术人员未能持有《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证书》,此种情况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建设部第141号令的要求。
三、关于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资格问题。《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的补充通知》(湘建建[2006]178号)要求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应持有《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证书》。我们在资料审查中发现,部分检测机构技术人员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如环境检测人员培训证书)以及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出具的技术人员培训证书(建筑节能检测设备培训证书),而我省目前此类人员持证人员很少。此类人员可在此次检测机构资质就位中视为建设部141号令中要求的“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同时要求此类人员参加下一次厅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通过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证书》。我省有关培训机构在今年适当时候将举办2-3期培训班,我厅组织1-2次考核。上述类型企业在此次就位中可在其他条件具备后核发相应暂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
四、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实验室资质申报问题。第二批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长沙市申报了22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专项实验室资质,经审查,普遍存在“无砂浆强度、配合比检验”等问题。第二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暂不对此类企业核发资质,由长沙市建委通知并组织有关企业补齐相关资料后一并上报我厅。
五、关于检测机构申报资料中存在设备仪器计量检定不全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中检测机构资质基本条件第四条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资料审查中发现部分地市申报资质企业对此项内容理解不深,不能在申报资料中体现,地市初审也未能严格把关。经分析,可能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企业没有把计量检定证书放入申报资料中;二是企业没有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三是企业没有相对应的设备仪器。对于第一种类型的企业,我厅待其补充完善资料后核发相应资质,对第二、三种类型企业,暂不予核发相应资质。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市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5]347号)、《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的补充通知》(湘建建[2006]178号)文件精神。未取得我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湖南省建设厅
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